第二版:政策要闻总第209期 >2021-09-30编印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刊发日期:2021-09-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部分解读如下:

应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应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应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应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当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应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      (摘自GMP办公室公众号 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