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企业管理总第213期 >2022-01-31编印

企业宣传合规重点解读
刊发日期:2022-01-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一、相关法规

(一)《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极限用语

1、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好、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低、最便宜、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后、最新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2、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独一无二、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全国X大品牌之一。

3、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等。

4、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5、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领先上市、至尊、之王、王者、冠军。

6、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7、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唯品会专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