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的特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无形、无体的精神财富。专有性即权利人独占该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地域性则意味着权利的法律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国家之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该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国家内使用该知识产品,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即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品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享有的保护期限也不同。其中,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是20年,10年、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权人须要按时缴纳年费,才能维持权利的效力,否则权利失效。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算。值得提醒的是,在商标的保护期到期前,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延长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这一规定有利于权利人培育知名的商标品牌、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取得方式也不同。商标权和专利权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并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专利局的审查,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著作权则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不论是否发表或登记。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获取条件也不同。《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知识产权部 李文静 整理)